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以下简称总局44号文)要求,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大力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改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保障能力,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通过全面排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隐患,落实对查出的各类隐患的整改责任和措施,消除隐患;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马上整治,实现矿山无重大隐患生产。
(三)依法提请政府关闭取缔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三)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和3%以上。
二、整治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精心安排和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延期换证的工作安排,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重点,尽早做出安排部署;督促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请各市安全监管局的工作方案于4月底前报省局监管一处。
(二)开展自查和整改阶段(
(三)组织检查和抽查阶段(
(四)督查和总结阶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从严执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指导专项整治工作;非煤矿山企业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夯实安全基础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要落实整改计划、责任、资金、期限、预案,分轻重缓急,逐项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加强监控,落实防范措施;经治理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停产关闭。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台帐的内容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要求及进度记录、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竣工验收等情况。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把有效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作为整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工作,将矿山数量多、事故数量大、矿业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作为整治重点。省局重点监管的地区是茂名、梅州、清远、韶关、河源和肇庆等6个市,各市要明确自己监管的重点县(市、区),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自己监管的重点企业。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矿山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指导工作,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要切实加强尾矿库(尤其是危库、险库以及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库)、矿井顶板和老塘积水、采空区、边坡、排土场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控和检查,严防垮坝、透水、大面积冒顶、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
各市安监局要在6月底前组织对08年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项目进行一次“回头看”,防止重大隐患死灰复燃,回头看的情况请于
(三)加强现场审查,严格安全准入。各地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为契机,严把换证条件,守住准入门槛,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不予延期。
1.收到企业许可延期申请后,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到现场核对企业的自查表,核对企业是否按中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了整改,核对中介机构的整改复查意见是否属实。
2.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尚未完成整改的,原则上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3.中介机构要认真学习总局44号文精神,在对矿山进行现状安全评价时,区分不同矿山类型,对总局提出的各个基本条件必须逐条进行评价,明确评定是否符合要求,不能漏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对停产半年及以上的矿山,在各种证照齐全有郊的前提下,恢复生产前必须先按总局44号文提出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逐条自查,符合要求的再向安全监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提出申请。地下矿山还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已经淹井的矿山必须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指导下,制定恢复生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复产程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记载各个矿山的停产时间,向同级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通报,并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请有关市于4月底前,统计上报辖区内停产的地下矿山名称和停产日期。
5.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监管,未履行“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限期整改,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建设。
6.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隐患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重处罚。
(四)典型引路,做好宣传。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宣传推广,用先进典型示例引导和推动非煤矿山企业逐步规范安全行为,保障安全生产。要加强信息反馈,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的企业要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