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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9-09-08

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以下简称总局44号文)要求,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大力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改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保障能力,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通过全面排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隐患,落实对查出的各类隐患的整改责任和措施,消除隐患;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马上整治,实现矿山无重大隐患生产。

(三)依法提请政府关闭取缔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三)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3%以上。

二、整治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精心安排和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延期换证的工作安排,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重点,尽早做出安排部署;督促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请各市安全监管局的工作方案于4月底前报省局监管一处。

(二)开展自查和整改阶段41630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以总局44号文提出的主要内容(附表123)为重点,以延期换证安全现状评价为契机,借助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力量,对每一个生产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岗位等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各矿山企业要认真组织自查并如实填写相关检查表,检查表要报县级安监局备案。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和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

(三)组织检查和抽查阶段4193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每个非煤矿山的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对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延期换证的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针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果断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资金和责任人,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并限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落实挂牌督办、整改销号措施。

(四)督查和总结阶段711231省安全监管局将从下半年开始适时组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第4季度对专项整治进行总结,研究建立安全专项整治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从严执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指导专项整治工作;非煤矿山企业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夯实安全基础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要落实整改计划、责任、资金、期限、预案,分轻重缓急,逐项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加强监控,落实防范措施;经治理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停产关闭。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台帐的内容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要求及进度记录、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竣工验收等情况。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把有效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作为整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工作,将矿山数量多、事故数量大、矿业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作为整治重点。省局重点监管的地区是茂名、梅州、清远、韶关、河源和肇庆等6个市,各市要明确自己监管的重点县(市、区),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自己监管的重点企业。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矿山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指导工作,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要切实加强尾矿库(尤其是危库、险库以及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库)、矿井顶板和老塘积水、采空区、边坡、排土场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控和检查,严防垮坝、透水、大面积冒顶、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

各市安监局要在6月底前组织对08年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项目进行一次回头看,防止重大隐患死灰复燃,回头看的情况请于630日前报省局监管一处。

(三)加强现场审查,严格安全准入。各地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为契机,严把换证条件,守住准入门槛,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不予延期。

1.收到企业许可延期申请后,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到现场核对企业的自查表,核对企业是否按中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了整改,核对中介机构的整改复查意见是否属实。

2.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尚未完成整改的,原则上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3.中介机构要认真学习总局44号文精神,在对矿山进行现状安全评价时,区分不同矿山类型,对总局提出的各个基本条件必须逐条进行评价,明确评定是否符合要求,不能漏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对停产半年及以上的矿山,在各种证照齐全有郊的前提下,恢复生产前必须先按总局44号文提出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逐条自查,符合要求的再向安全监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提出申请。地下矿山还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已经淹井的矿山必须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指导下,制定恢复生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复产程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记载各个矿山的停产时间,向同级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通报,并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请有关市于4月底前,统计上报辖区内停产的地下矿山名称和停产日期。

5.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监管,未履行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限期整改,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建设。

6.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隐患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重处罚。

(四)典型引路,做好宣传。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宣传推广,用先进典型示例引导和推动非煤矿山企业逐步规范安全行为,保障安全生产。要加强信息反馈,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的企业要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杨 富   党组书记、局长
冯寿宗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黄霭珊   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卫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晓涛   副局长
黄 晗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健生   党组成员、派驻局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邓伟风   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杨小垣   副巡视员
林天遂   副巡视员
陈桂成   副巡视员
章云龙   主任(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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