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审批程序
一、审批事项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认定。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粤安监[2007]570号)。
三、许可范围
对在本省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生产场所从事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等业务的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备;办公场地实用面积不少于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安全评价人员的基础专业要求和人数符合《广东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
(六)依法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八)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主管业务相关专业类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书;
(二)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三)随申请书、申请表提交相应的有关材料或复印件(法人营业工商执照证书复印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内部管理制度、程序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手册、安全评价作业指导书等)。
六、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受理
申请人依照本《审批程序》第五部分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提交许可申请。
局办证大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申请人更正后即时出具许可受理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或者申请人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天。
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办证大厅的工作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与局业务处室办结移交手续。
(二)技术审查(非法律规定)
受理机关委托省安全监管协会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料和现场评审,由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三)承办
局业务处室经办人员于收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进行承办,签署意见后报业务处室领导审核。
(四)审核
局业务处室领导于收到机构许可报批资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务会议提出审核意见,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批准
局分管领导收到机构许可报批资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批示。予以认定的,进行公示环节;不予认定的,转入办结环节。
(六)公示
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对申请机构的资质作出予以认定的,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时间不纳入行政审批时限)。
(七)决定
公示结束后,局作出资质认定的决定。
(八)办结
对决定颁证的,局办证大厅在10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对不予颁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一)申请表格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获取方式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gdsafety.gov.cn下载。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00-17:30;星期五8:30-12:00。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83135385,83135386。
